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强和改进中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学)团的基层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是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设立在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学校中的团组织。中学基层团组织在全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地位。
第三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始终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充分发挥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中的重要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第四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队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中学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聚焦主责主业,牢牢把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深度融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整体格局。
(三)心系团员青年,促进学生和青年教职工成长,努力做党联系青年师生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
(四)活跃基层支部,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勇于改革创新,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从严要求,增强组织功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在中学可以设立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中学基层团组织设置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设置相对应。中学不设立团的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学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中学团委一般由7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5人。中学团委不设常务委员会。
中学团委设书记1人,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设副书记2至3人,应当至少包括1名党(团)员教职工和1名团员学生;规模较大的中学,可以增加副书记1至2人。书记、副书记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学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
团员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中学团委,可以由县级以上团委直属管理。
第七条 中学一般应当按照年级、专业、班级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有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团支部;团员不足3人的,可以跨班级、年级、专业建立联合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
中学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志愿服务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
原则上初中毕业班及高中、中职学校每个班级应当建立学生团支部。
有教职工团员3人以上的,一般应当单独建立教职工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将教职工团员编入学生团支部。
中学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中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中学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九条 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适应一校多址、集团化办学、寄宿制、走班制、实习见习等情况,可以依托分校分部、宿舍区、学生社团、实习基地、技能专业等建立实体型或功能型团组织。
第十条 巩固班级团支部建设,强化团组织功能。班级设立团支部的,团支部委员会应当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统筹支部委员、班委职责设置,依照程序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或符合条件的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中学校级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青年头脑,生动有效地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政治认同、涵养家国情怀、打牢思想基础。
(三)宣传、执行党的政策,贯彻党组织的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引导团员在参与中心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坚持标准、科学调控、规范程序、提高质量,严肃组织生活,抓好仪式教育,做好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和转接,执行团的纪律。
(五)优化育人链条,健全初中团队衔接机制,指导帮助中学少先队开展推优入团,加强青年教职工的推优入党工作。
(六)注重实践育人,组织广大团员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志愿服务、劳动教育、创新创造、见习体验等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化能力。
(七)服务学生成长,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利益诉求,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和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主动参与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八)加强团组织规范化建设,规范学生和教职工团组织设置,加强对下级团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
(九)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指导学生会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 中学学生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学习教育活动。
(二)宣传、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及时向团员通报团的工作情况。
(三)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团员,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开展主题团日,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做好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
(四)发挥团员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五)当好桥梁纽带、与学生建立经常性联系,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及时向党、团组织报告学生思想动态等方面的情况。
(六)发挥班级团支部在学生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评议推荐团内荣誉,会同班委会研究决定班级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 中学教职工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团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
(二)宣传、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及时向团员通报团的工作情况,组织动员团员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协助党组织加强青年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针对青年教职工特点开展服务活动、加强联系凝聚,听取反映意见诉求,促进青年教职工成长发展。
(四)做好团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开展组织生活,组织教职工团员积极参与和指导学生团组织的建设,为学生团员作出表率。
(五)引导青年教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掘、培育、推荐优秀骨干人才。
第四章 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从严把好入团关口,源源不断把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纳到团组织中来。落实发展团员有关规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落实推优、积分、评议入团制度,防止唯成绩、唯分数,做到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按照初中毕业班及以上年级“班班建支部”原则科学制订并落实发展团员计划,确保组织覆盖。统筹做好在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团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中学校级团组织应当规范设立中学团校,加强组织建设、师资建设、课程建设和工作保障,落实中学团课教育指导大纲,加强与思政课、综合实践课程的融合贯通,提高团课质量。
第十六条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团员,聚焦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结合团员学生思想实际和认知特点,采用通俗易懂、生动有效的方式开展团内政治教育,注重入脑入心,防止形式主义,避免纯知识化。
强化团支部在政治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学教职工和学生团支部一般每学年应当开展不少于4次专题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团的组织生活,增强思想性、情感性和参与感、时代感。
第十七条 加强团员日常管理,依规管好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及时转接团员组织关系,督促教职工和学生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做好毕业生团员、升学团员、出国(境)学习生活团员的组织关系和团籍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通过榜样选树、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报到等载体,为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造条件。落实团员激励机制,通过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激发团员的先进性和光荣感。
第十九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团员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及时依规教育或处理。依章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第五章 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按照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和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强等重要要求,把团的岗位作为优秀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增强奉献意识、服务广大师生、锻炼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平台,选优配强中学团干部。
第二十一条 中学校级团组织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任团干部。团组织书记岗位应当专设,一般按照学校中层正职配备管理,可以根据实际兼任学校德育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职务。工作确有需要的,团组织书记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中的年轻党员兼任。团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参加或列席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团组织书记是党员的,一般应当作为学校党组织的委员人选。
中学校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上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协管。注重选拔优秀党(团)员青年教职工、思政课教师以及属地社会领域团干部等兼任中学团组织副书记。保持任期内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相对稳定。
中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校级团组织负责人、优秀教职工团干部或团员兼任。
在党组织领导下,中学校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学生团干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选配,建立培养、选拔、培训、管理、评价等制度。学生团干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工作表现,可以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档案或成长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中学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业务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学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的教育培训。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学校级团组织负责人任职培训、任期轮训机制,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教职工团干部参加团的工作培训,应当纳入师资培训、党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学团干部职称评聘、锻炼培养、评选表彰、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机制。
中学专任团干部、教职工兼职团干部任职年限等同于担任班主任的工作年限,职称评定时一般应当按照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折算班主任工作量。具备教师资格的专任团干部一般应当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兼课原则上不超过同学科教师满课时量的二分之一。专任和兼职团干部获得的共青团有关荣誉和研究成果享受与教育行政部门评选表彰的同等待遇。
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明确中学校级团组织书记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每年组织开展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专任团干部考核应当以共青团工作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相关党组织反馈,作为评聘职务、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从事共青团工作满一个任期且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可以依程序列入副校级后备干部培养。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团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团的纪律,加强师德师风养成。加强对学生团干部、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良好学习和工作作风。
实行党(团)员班主任、青年教职工联系学生团支部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兼任学生团支部指导员。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完善团教协作机制,推动党建带团建、队建制度在中学的落实。中学团(队)建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考核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0%。建立中学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分管共青团工作,党组织会议定期听取共青团工作专题汇报制度,一般每学期研究不少于1次。建立学校团组织与德育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合理分工、有效协作的工作机制。中学团组织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中学团的基层组织工作。市、县级团委每年专题研究不少于2次。中学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市、县级团的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中学团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宣传、教育、财政、文化、人社等方面的支持,为中学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阵地、项目等方面的保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注重培养和选树宣传中学共青团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相关团内评选表彰应当给予中学团组织一定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2017年9月4日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